- 索 引 号:QZ00124-0200-2025-00031
- 备注/文号:泉林规〔2025〕2号
- 发布机构:国外黄色网站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9
各县(市、区)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金融主管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林业碳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泉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
2025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林业碳票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新路径,加快建立健全绿色生态林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规范林业碳票开发、交易与管理,结合新时代泉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的申请、制发、登记、交易、流转、抵消、抵(质)押、融资等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二)术语解释:
1.本规定所称林业碳票,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林地、林木,依据《福建碳中林认定及其碳汇计量监测方法(试行)》,经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专家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签发的碳汇量而制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单位,可用于交易、融资、抵消碳排放等。依照本规定制发的林业碳票,不代表具备生态环境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规定》核证的碳减排量的同等权益。
2.本规定所称林业碳汇,是指森林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固定在植被与土壤中,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林业碳汇具有额外性,碳汇项目产生的碳汇量相对于基准线情景是额外的,即该项目在没有碳票激励情况下不会发生。
(三)林业碳票管理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生态优先原则,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林业碳票机制下开发的项目应具备真实性、唯一性,项目产生的碳汇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
(四)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交易、转移、变更、注销及监督管理,指导林业碳汇项目实施。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汇备案签发工作。市、县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所涉及的《林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件办理及审核,确保碳票对应林地、林木权属清晰。市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林业碳票的质押、融资、保险等金融支持政策。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其工作职责,推动林业碳票在各领域的推广运用,创新“碳票+”模式,开发“碳票+”产品。
二、碳票申请与制发
(一)申请主体
鼓励和引导泉州区域内林地、林木所有权人依据本规定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已实行分山分林到户的林木所有权人,可以自愿联合,或依托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业单位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委托申请需提交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并向利益相关方(林权所有者、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联合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事前约定从林业碳票流转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工作经费,包括林业碳汇监测核算、
专家审查等费用。
(二)申请条件
1.申请碳票的林地、林木权属清晰,有合法有效的林权证明文件。
2.森林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拟在监测期内采伐的林地、林木不得申请制发林业碳票,但以森林经营为目的的抚育采伐不受此限。
3.具备完善的森林经营和碳汇监测计划,确保碳汇量可准确核算与监测。
4.已开发、拟申报或已申报未核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福建林业碳汇(FFCER)等国内、省内林业碳汇项目的林地、林木,不得重复申请制发泉州市林业碳票。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林业碳票申请表,含申请人基本信息、项目概况等。
2.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自然人身份证等。
3.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如林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或林地承包、流转合同。
4.森林经营方案或碳汇项目设计文件,明确经营措施、碳汇核算方法等。
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碳汇核算报告,报告需符合本市碳票核算
方法学要求。
6.其他必要材料,如项目实施计划、监测方案等。
7.申请人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唯一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书。
申请信息在官网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官网提出意见。
(四)第三方核查
第三方核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林业碳汇项目进行核查,包括项目设计合规性、真实性、唯一性、碳汇核算准确性、经营活动规范性等,核查合格出具核查报告并公开结果,报告中应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理情况作出说明。不得对自身核算碳汇量的项目进行核查。
(五)审定与制发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告知原因。
2.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初审结果、核查报告等进行审定,重点审查项目林业经营合规性。
3.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审定通过项目进行备案。
4.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审定和备案结果登记、制发林业碳票,建立台账,并公开碳票信息,包括持有人、项目地点、森林面积、监测期、减排量等。
三、碳票登记与管理
(一)登记与管理主体
市林业主管部门是负责林业碳票登记与管理的主体,负责林业碳票的注册、变更、转移、注销等登记工作,并及时建立林业碳票档案库,做好信息管理、统计分析等。
(二)登记内容
林业碳票式样统一,实行实名登记,林业碳票遗失的,经挂失并公告后,可申请补发。
林业碳票登记内容包括:林业碳票号、持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共有情况注明持有比例)、项目地点、森林面积、监测期和监测期内碳汇量及备案文号、制发单位、转移变更信息及其他规定记载信息,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碳汇权益资产交易提供唯一“身份证”,防止“一碳多卖”,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三)日常监测
林业碳票权利人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测,确保项目碳汇量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措施加强数据管理。项目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原始记录、管理台账保存至林业碳汇项目最后一期碳汇量登记后至少保存10年。
(四)变更登记
林业碳票权利人身份信息、共有情况等发生变更,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应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交变更申请、证明材料等,经审核通过后重新制发林业碳票。
(五)转移登记
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司法判决裁定等导致林业碳票所有权转移,权利人应及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提交转移申请、相关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办理转移登记并重新制发碳票。
(六)注销登记
1.林业碳票碳汇量用于碳中和后,权利人应及时注销相应碳汇量;鼓励自愿注销所持碳票减排量用于公益。
2.林业碳汇项目因森林资源被依法征占用、严重自然灾害损毁、经营主体放弃等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等,应办理碳票注销登记,提交注销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注销公示,注销后项目不得再次申请登记(法律法规特别规定除外)。
四、碳票交易与流转
(一)交易主体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参与泉州市林业碳汇交易活动。
(二)交易平台与账户
林业碳汇的交易可以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主体需在交易平台(含微信小程序等便捷渠道)开设账户,用于林业碳汇交易结算、持有信息管理等;交易通过平台进行,确保交易公开透明、可追溯。
(三)交易方式
林业碳汇交易可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交易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平台适时发布市场行情信息,引导合理定价。以林业碳票作为实物依据,鼓励采取电子化资金交易的流转模式进行。
(四)交易流程
1.已制发并登记的碳票可进入平台进行交易,卖方委托平台发布碳票出售信息,包括碳票基本信息、出售数量、价格等。
2.买方通过平台浏览碳票信息,选择拟购买的碳票产品,填写拟购买数量,提交购买申请,经平台确认后,以挂牌价格成交,并在平台上完成款项支付,交易完成后,平台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凭证。
3.买卖双方通过线下进行碳票交易的,平台对买卖双方资格和交易信息进行齐全性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明确交易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交付时间等,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至平台指定账户,平台确认收款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办理碳票转移登记手续,将碳票过户至买方账户。
4.碳票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计价,通过平台专用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平台结算的,卖方应当向平台提供交易合同、交易数量及买方付款凭证等,以便平台统计林业碳票碳汇量的剩余库存,公示注销。
5.平台根据林业碳票交易情况,按季度进行结算,在每季度首月7日前将上季度碳票成交金额扣除相关银行、金融机构的结算手续费以及平台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卖方指定银行账户。其中,相关银行、金融机构的结算手续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平台交易服务费按照林业碳票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卖方收取。
(五)交易限制
1.林业碳票质押贷款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交易和转让。
2.交易主体违反碳票登记、结算或交易相关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采取限制交易、警告、罚款等措施。
(六)收益分配
林业碳汇交易收益归碳票权利人所有;如涉及多方合作开发碳票项目,按合作协议约定进行收益分配;村集体作为权利人时,收益分配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主要用于林业资源培育、村集体公益事业等。
五、碳票抵消与应用
(一)碳中和抵消
林业碳票碳汇量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可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的碳中和活动,抵消其碳排放;使用碳票抵消碳排放后,应在平台进行注销并记录相关信息,出具碳中和证明。林业碳票碳汇量用于抵消相应的碳排放量后即予注销,不再参与市场流通。
(二)鼓励应用领域
1.鼓励创建“零碳机关”“零碳社区”“零碳乡村”“零碳企业”“零碳园区”“零碳学校”“零碳商场”等,通过购买林业碳票或营造碳汇林抵消碳排放,实现碳中和目标。
2.各类会议、论坛、展览、赛事、演出等大中型活动组织方,优先购买林业碳票或营造碳汇林抵消活动排放量。
3.司法部门探索“碳票+生态司法”模式,引导被告人认购林业碳票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作为生态损害赔偿方式之一。
4.文旅部门探索“碳票+文旅”模式,鼓励游客购买林业碳票碳汇量抵消旅游过程碳排放,开发低碳旅游产品和线路。
5.探索推进单位或个人购买林业碳票履行法定植树义务,将购买林业碳票碳汇量作为义务植树新形式。
(三)碳积分激励
引导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购买林业碳票碳汇量抵消碳足迹,获取碳积分,将碳积分与礼品和服务兑换、项目申报、用地保障、绿色信贷、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对接,激励社会各界参与自愿减排。
六、碳票融资
(一)质押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林业碳票质押贷款业务,碳票权利人以其持有的林业碳票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明确质押期间碳票处置、风险防控等事项;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由金融机构根据碳票价值、市场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
林业碳票质押贷款期间不得转让。
(二)金融创新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林业碳票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如碳票收益权信托、碳票资产证券化等,拓宽林业碳票融资渠道;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类的保险、再保险业务,创新推进林业碳票价格保险、碳汇林保险、碳票抵质押合同保险等业务。
(三)风险防控
金融机构开展林业碳票融资业务,应充分评估碳票价值波动、政策变化、森林经营风险等因素,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跟踪碳票项目实施和碳票价值变化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出现风险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金融资产安全。
七、监督管理
(一)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对林业碳汇项目实施、碳票登记交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项目经营活动合规性、碳汇监测准确性、信息公开及时性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林业碳汇项目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监督评估,确保碳汇量真实有效。自然资源、金融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对碳票融资、权属管理、市场交易等进行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林业碳票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对碳票申请、核查、交易、融资等环节中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操作、欺诈等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对失信主体采取限制交易、禁止参与碳汇项目、联合惩戒等措施。
(三)鼓励公众、媒体对林业碳票相关活动进行监督,设立举报渠道,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
保护举报人权益。
八、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林业碳票,由林业主管部门撤销碳票登记,收回已制发碳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虚假核查报告,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取消核查资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交易主体违规交易,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交易等,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金融机构违规开展林业碳票融资业务,由金融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林业碳票开发、交易、管理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九、其他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8日。
(二)如遇国家、省出台有关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由泉州市林业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林业碳票制发登记申请表
2.林业碳票变更登记申请表
3.泉州市林业碳票制发登记工作流程
4.林业碳汇项目交易委托服务协议(样式)
5.林业碳票转让协议(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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