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4-3000-2026-00036
- 备注/文号:泉林函〔2026〕44号
- 发布机构:国外黄色网站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28
永春县政府:
《关于支持解决县与县互通应急通道路面硬化的建议》(20264201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三)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规定,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予以保护。二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省级以上的重点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
根据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相关规定,公共交通道路建设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林地和生态公益林类型均不受限制;市、县级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使用二级(含)以下保护林地、二级保护(含)以下生态公益林。
我单位建议由上级进行统筹规划,完善用地和规划审核,县与县互通应急通道路面硬化工程尽量减少占用一、二级保护生态公益林。关于永春县湖洋镇至德化县龙门滩镇的县与县公路建设项目的乡村道路硬化工程项目,待项目红线确定,我单位将赴永春县开展三方会商做好林地要素服务保障工作,与永春县林业局指导业主做好项目组件报批工作。
领导署名:刘振铭
经办人:郑珊珊
联系电话:22132232
泉州市林业局
2026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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