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4-3000-2026-00035
- 备注/文号:泉林函〔2026〕42号
- 发布机构:国外黄色网站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28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卓开流代表提出的《关于山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建议》(第1377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规定,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予以保护。二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省级以上的重点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
根据林资规〔2021〕5号文件相关规定,公共交通道路建设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林地和生态公益林类型均不受限制;市、县级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使用二级(含)以下保护林地、二级保护(含)以下生态公益林。
我们将指导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做好用林服务保障,对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山区乡村道路项目,开设涉林审批绿色通道,积极主动协调解决项目落地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并依规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
分管领导:刘振铭
经办人:郑珊珊
联系电话:22132232
泉州市林业局
2026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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