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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QZ00124-3000-2026-00034
    • 备注/文号:泉林函〔2026〕43号
    • 发布机构:国外黄色网站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28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1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时间:2026-05-08 11:30

    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陈敬敏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协调优化乡村建设相关报批手续的建议》(第1118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第三十七条,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国家林草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茶园产业道路如属于直接为茶园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道路,若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可依据上述规定申请办理用林手续。若有疑似破坏林地的影像及现状,需经相关部门核实认定林地破坏具体情况,依法依规完成查处后办理相关用林手续。

      项目立项后,需林地要素服务保障,我单位将赴安溪县开展三方会商,与安溪县林业局一起现场为业主解答用林政策并指导业主准备组件报批材料。

      领导署名:刘振铭

      联系人:郑珊珊

      联系电话:22132232

      泉州市林业局

      2026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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